含有溶剂的废气净化方法
  由于溶剂的挥发性,这种物质不仅在生产中,而且在以后的使用中一直都会给周围环境的空气造成有害的影响。在测定废气时,必须要遵循法规制订者所规定的极限值。
  环境保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:例如随着适用于涂层材料和药品生产装置以及浸渍和涂漆装置的31号BimSchV法案的实施,近年来对挥发性有机物质极限值的规定明显地严格了。这项法规将欧盟的1999/13/EG号关于溶剂的规定转变为德国的法律,其目的在于在整个欧洲的范围内将溶剂的排放量减少约20%。是否必须要采用这些浓度极限值,要视溶剂的年消耗量而定。值得注意,但是并不是真正令人吃惊的是这样一种事实,即在BimSchV法案中没有采用欧洲的1:1的数值,而是极限值更加严格了。
  此外,在2002年10月1日新的TA 空气法案开始生效,这项法案普遍适用于需要审批的装置。在此法案中,不仅物质流量,而且浓度的极限值都降低了,一些物质,如二氯甲烷重新划分了等级。对于废气中的有机物质的含量的普遍规定是:浓度不能超过50mg碳/m3,或者物质流量不能超过0.5kg碳/h。对于划分为I级或II级的物质,适用其他的大多是更加严格的数值。那些能够符合至今为止的要求,但不能符合新的要求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10月30日之前进行改造,执行这项法规的结果是,许多生产企业必须在环保方面进行新的投资。据估计,光是由于新的TA空气法规的实施,在今后10年内就要增加几十亿欧元的投资。并且环境保护仍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。为了给废气净化树立一个标准,欧洲委员会目前正在制订叙述可以获得的减少排放的最好技术(BAT=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)。
 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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