废液(物)
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废液(物)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
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》、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
GB 8978-1996等相关规定后,方可废弃。不得随意排放、丢弃、倾倒、堆放,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。检测部门负责分类集中收集,根据不同属性分别处理:
无毒或低毒酸、碱溶液分别集中后由检测部门将其相互中和至中性,用水稀释后排入污水池;
有毒废液(物)由检测部门进行化学处理,专桶收集后送委托单位处理;
可回收使用的有机溶液应分别收集、重蒸馏后回收使用,难以回收使用的有机溶液集中收集,送有相应资质的委托单位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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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实验室环境保护程序
文件编号:
XXX/XXX 第X版
第0次修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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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微生物污染的废物,应经严格消毒处理后才能废弃,不准直接进入下水道及污物处理场所。固体废物专桶收集后由委托单位处理。